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6-20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沪人社规〔2019〕20号,以下简称《评聘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3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下设“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申报方法
2023年度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现场提交书面材料及缴费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
1. 登录路径。申报人员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https://www.rsj.sh.gov.cn/zcps/zcpssb/)后,通过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扫码注册。相关申报流程及具体操作申报人员可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的登录页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作为参考。
2. 申报要求。进入“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申报人员应确保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3. 时间要求。网上申报自2023年6月9日开始,至6月21日截止。
4. 主送论文要求。申报人员需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 将其中一篇论文标注为主送论文。市正高会评委会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统一检测申报人员的主送论文,若论文检测未通过的,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核
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将对申报人员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员分配受理号,并通知申报人员提交书面材料和支付评审等费用。由于需要逐一审核、陆续分配受理号,请申报人员在完成网上申报后至2023年7月7日期间,通过“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中“评审进程查看”功能及时了解工作进程,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不采用电话通知。
(三)现场提交书面材料及缴费
网上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并取得受理号后,申报人员应向市正高会评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及相关证书原件,并缴纳受理费和评审费。
1. 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报正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外,详见附件);
(2)《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3份(纸型A4,可在网上“生成申报表”栏目自动生成);
(3)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自荐综合材料20份;
(4)按规定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5)送审论文、著作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
(6)学历和学位、高级会计师等证书,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其中(5)、(6)可提交复印件,但需同时提供原件以供查验,查验完毕后,原件可现场退回。
2. 现场缴费。统一采用现场付费方式,收费标准为受理费每人100元,评审费每人800元。
3. 受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 2023年7月12日至7月1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逾期不予受理。
地点:中山西路2230号上海市会计学会
三、评审安排
市正高会评委会将根据《评聘办法》规定,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其中,2023年8月将进行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另行通知)。
四、其它事宜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证明材料,可免于面试答辩,符合申报条件者按规定由市正高会评委会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申报。
(三)2022年度评审未通过且无新增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本次申报不予受理。
(四)凡弄虚作假,存在虚报、谎报、瞒报情况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63185009,54679568转17116、17041分机。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日